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卢雪平,农民。被执行人王剑锋,农民。申请执行人卢雪平与被执行人王剑锋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王剑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卢雪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90.52元;
二、驳回原告卢雪平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雪平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再赔偿给申请执行人35000元,分期付款,于2012年农历12月25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3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坦友执 行 员 王相炎执 行 员 卓春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江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