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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500号

王建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平。2007年6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人王建平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徐某后,故意虚构其工作单位及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等情况,骗取被害人徐某信任。后被告人王建平谎称买车缺少资金,以借款为名,于同年6月26日骗得被害人徐某的人民币5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和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王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电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存款账户明细账、出入境记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建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平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二、尚未追回的赃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潘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为  民

人民陪审员 陶    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伍正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