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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3303号

黄战勇与黄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战勇,黄伟亮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3303号原告黄战勇,97809071314,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新店**号。委托代理人洪澍,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亮,98209011312,汉族,住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新店二区**号,现住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迎宾路**号,联系电话:8451****。

原告黄战勇与被告黄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战勇诉称:2010年10月5日,被告黄伟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整,并计算起诉日至实际归还日止的银行逾期贷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主张其权利,提供了由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之事实。被告黄伟亮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有:2010年10月5日,被告黄伟亮向原告黄战勇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黄战勇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黄伟亮2010.10.5”。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和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黄战勇与被告黄伟亮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黄伟亮尚欠原告黄战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黄伟亮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双方对借款利率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伟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战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0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代理

审判员  张婉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周彩燕申请执行有效期限为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