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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96号

李永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康,陕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康。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89号中天国际5-10127室。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永康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6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请执行人房屋首付款1107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已付银行按揭款本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54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仲裁费。以上合计为210606.88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康已受偿193618.29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6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奎生

审判员  张治华

审判员  康耀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