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191-2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咸阳新大世界商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咸阳新大世界商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咸阳新大世界商场在咸阳市商务局名下存款50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新大世界商场在咸阳市商务局名下的存款126369元(壹拾贰万陆仟叁佰陆拾玖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董 超
审判员 左 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