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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63号

王玉霞与张自力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霞,张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71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自力,男,20岁,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王玉霞申请执行张自力支付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自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