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增助。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时代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肖灵。
原审
被告:叶郁永。
原审
被告:张建禄。
上诉人叶增助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华时代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郁永、张建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1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合同履行地及合同违约地均在日本,应属涉外商事案件。按照民诉法规定,要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赴日研修中介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有争议,甲乙双方同意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部分有效。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圣香
审 判 员 刘建国
审 判 员 丁予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