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76号原告刚引雪。委托代理人刘超,男。委托代理人刘燕,女。被告朱继业。被告曾凡华,职业不详。(未到庭)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树东,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腾,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刚引雪与被告朱继业、曾凡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刚引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刚引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71.5元。
代理
审判员 黄亚军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伟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