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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976号

原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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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76号

原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丰禾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美霞,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电信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撑祥,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楠,男,该管委会筹建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兴,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实,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8元,减半收取2914元,由原告西安环通标准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  江  晖

审判员 任  惠  军

审判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