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赵乃坤。
委托代理人:鲍祖湘。
被告:汪宝元。
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原告赵乃坤为与被告汪宝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周国鑫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吴加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乃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国鑫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