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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63号

赵乃坤与汪宝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赵乃坤,汪宝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63号

原告:赵乃坤。

委托代理人:鲍祖湘。

被告:汪宝元。

委托代理人:汪文龙,原告赵乃坤为与被告汪宝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周国鑫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吴加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原告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乃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国鑫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