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693号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松,广东知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某雯,北京市德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咨询服务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09年5月7日签订合同书,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先前多次违约迟延付款,后又逾期拒不履行尾款的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尾款52000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利息损失,截至2010年8月26日暂计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双方在2009年11月12日达成了一份补充(修改)协议,将合同的价款由26万元修改为22万元,所以合同的总价款应按照22万元来计算,不是按照26万元来计算。2、被告已经支付了现金208000元。3、原告公司另外产生了三笔接待费用,总价款3751元,应当在欠款中扣除。按照被告方的计算,被告欠款只有8249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7日签订《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山水田园农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咨询合同书》,约定被告聘请原告指导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山水田园农庄创建国家4A级景区所必备的条件并组织进行申报,通过国家检查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4A级景区证书。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中商定本项目的咨询费用为人民币26万元整。2009年11月12日,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山水田园农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咨询合同书之补充(修改)协议》。协议约定将双方于2009年5月7日签订的咨询合同书之第五条《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中双方商定本项目的咨询费用更改为人民币22万元整。后深圳市观澜山水田园农庄景区于2009年12月28日被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2009年7月31日、2009年12月14日、2010年1月28日、2010年5月20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6000元、52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08000元。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山水田园农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咨询合同书》、《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山水田园农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咨询合同书之补充(修改)协议》、《银行进账单》、《关于批准发布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等85家景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公告的决定》等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间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真实、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了咨询服务后,被告理应支付服务费用。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2日签订的《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山水田园农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咨询合同书之补充(修改)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价款已经双方协商变更为人民币22万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8000元,故被告仍欠原告人民币1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双方在《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观澜山水田园农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创建咨询合同书之补充(修改)协议》第一条第3项中约定“第四期支付人民币54000元整;于甲方(被告)通过国家旅游局4A景区评定并通报后一周内支付”,故此尾款12000元的利息起算时间宜以2010年1月5日为妥(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定以《关于批准发布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等85家景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公告的决定》发布的日期2009年12月28日作为被告通过国家旅游局4A景区评定时间,故以此时间起经过一周后)。对于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原告于2009年9月9日及2010年3月18日在被告处消费签单共计人民币3751元,
本院认为其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对被告此主张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尾款120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5日计至本判决生效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2.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X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1.5元,被告深圳市山X田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秀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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