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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197-1号

西安市东方超硬磨料磨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东方超硬磨料磨具厂,西安艺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东方超硬磨料磨具厂,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法定代表人张发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西安艺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琉璃街19号。法定代表人白玉泉,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东方超硬磨料磨具厂与西安艺源置业有限公司合作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944号补正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艺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西安市东方超硬磨料磨具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在执行中,依法作出了(2010)西执仲字第1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西安艺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954.2平方米(折合1.431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西未国用(2000)字第448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东方超硬磨料磨具厂名下,并向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相关机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944号裁决书和西补裁字(2009)第944号补正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商 超

审 判 员  苟卫民

代理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