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055号原告朱凯。被告东斌。被告陈娜。被告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凯诉被告东斌、陈娜、吕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凯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94元。
审 判 长 柏小彬
代理
审判员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