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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05055号

朱凯与东斌、陈娜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朱凯,东斌,陈娜,吕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5055号原告朱凯。被告东斌。被告陈娜。被告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凯诉被告东斌、陈娜、吕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凯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94元。

审 判 长  柏小彬

代理

审判员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宋 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