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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三初字第1407号

原告耿俊玲诉被告朱胤龙、李宇、赵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耿俊玲,朱胤龙,李宇,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407号原告耿俊玲,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米浩源,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朱胤龙,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宇,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磊,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徐家庄2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俊玲诉被告朱胤龙、李宇、赵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俊玲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俊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耿俊玲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桓

审 判 员  周 荣

代理

审判员  李 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