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故民一初字第570号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