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