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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859号

冯某与白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冯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59号原告冯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白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