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59号原告冯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白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搜索“”
冯某与白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59号原告冯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白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