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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终第号

城区信用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城区信用合作社大寺街分社,张爱君,曹玉风,初广德,卞红专,刘思光,赵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终第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城区信用合作社大寺街分社。

被执行人:张爱君,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莱阳市五龙路**号。

被执行人:曹玉风,女,汉族,莱阳市儒林村。

被执行人:初广德,男,汉族,莱阳市儒林村。

被执行人:卞红专,男,汉族,莱阳市五龙北路40号

被执行人:刘思光,男,汉族,莱阳市五龙北路40号

被执行人:赵述平,男,汉族,莱阳市五龙北路4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城区信用合作社大寺街分社与被执行人曹玉风、初广德、卞红专、刘思光、赵述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2006年2月27日作出的(2005)莱阳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459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莱阳执字第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志   兴

审判员 李   卫   界

审判员 周志金11月5日

书记员 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