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65号
原告:戴小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汪振清,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朱宏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小文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小文以其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全额返还保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小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戴小文负担。
审判员 崔志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国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