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463号
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1048-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塘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震荣,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家弘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80691-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家弘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4,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力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