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58号
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49715-8。
法定代理人:韩通。
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正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正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正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羊山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正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