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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714号

原告庞兴安诉被告刘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兴安,刘玉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714号原告庞兴安(曾用名庞建国),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玉安,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兴安诉被告刘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兴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英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