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温民再字第168号

虞晓微、陈爱香与虞晓微、陈爱香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虞晓微,陈爱香,朱小伟,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68号

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虞晓微。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爱香。

原审

被告:朱小伟。申诉人虞晓微与被申诉人陈爱香、原审被告朱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乐柳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虞晓微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207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依法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已依法向申诉人虞晓微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但虞晓微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乐清市人民法院(2008)乐柳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郑洁民

审判员  周林环

审判员  林丽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