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50元,下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