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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323号

张殊与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殊,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323号

原告:张殊。

委托代理人:戚周军。

被告:刘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殊诉被告刘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