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102号原告陈峰凌,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1组。委托代理人喻标,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东红,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07号603室。被告冯惠青,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207号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凌诉被告朱东红、冯惠青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峰凌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凌撤回对被告冯惠青的起诉。
审判员 厉茂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