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0号

陈越、陈传殷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越,陈传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20号上诉人陈越。上诉人陈传殷。

上诉人陈越、陈传殷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行受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陈越、陈传殷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绍兴县孙端派出所书面阐述深夜偷拆刑事涉黑大案久侦未破的理由和依据,改正不作为的错误行为,限时力争早日侦破刑事大案,上诉人所诉纠纷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