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温州信燕禾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被告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武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信燕禾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信燕禾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州信燕禾嘉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项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