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900号
原告:林虹。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声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跃生,男。
委托代理人:李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虹与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虹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林虹负担。
审判长 吕 江 晖
审判员 任 惠 军
审判员 张钅粟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冬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