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371号原告胡兴国。被告刘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国与被告刘秀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国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秀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国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国撤回对被告刘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兴国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