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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4371号

胡兴国与刘秀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胡兴国,刘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371号原告胡兴国。被告刘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国与被告刘秀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国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秀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国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国撤回对被告刘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兴国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