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潘先寿。被告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谌洪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先寿诉被告杭州千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先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