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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1063号

杜建伦与梁科治、邓桂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伦,梁科治,邓桂兰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063号

原告:杜建伦,无业。

被告:梁科治,无业。

被告:邓桂兰,西安化工厂子弟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伦与被告梁科治、邓桂兰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养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申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