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063号
原告:杜建伦,无业。
被告:梁科治,无业。
被告:邓桂兰,西安化工厂子弟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伦与被告梁科治、邓桂兰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建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养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申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