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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2275号

温金礼与潘水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温金礼,潘水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2275号

原告:温金礼。

委托代理人:刘智慧。

被告:潘水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部。

原告温金礼诉被告潘水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26日向原告温金礼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温金礼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