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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79号

李某某与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云西

代理

审判员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马小虎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