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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一字第510号

李岳均、王振英、李丹蕾与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岳均,王振英,李丹蕾,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5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岳均

申请执行人:王振英

申请执行人:李丹蕾

法定代表人:张喜凤

被执行人: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汝森,董事长。李岳均、王振英、李丹蕾与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岳均、王振英、李丹蕾于2010年9月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计65648.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