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22号
原告:唐德均。
被告:董平。
被告:杨引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均诉被告董平、杨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均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德均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