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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22号

唐德均与董平、杨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德均,董平,杨引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22号

原告:唐德均。

被告:董平。

被告:杨引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均诉被告董平、杨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均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德均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