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264号
原告:邱良才。
委托代理人:张福根。
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良才与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良才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良才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良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原告邱良才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