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周沪生。
委托代理人:周崇成。
被告:张春年。
被告:谢炳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沪生与被告张春年、谢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沪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沪生负担。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