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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226号

周沪生与张春年、谢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沪生,张春年,谢炳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周沪生。

委托代理人:周崇成。

被告:张春年。

被告:谢炳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沪生与被告张春年、谢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沪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沪生负担。

审判员  陈学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蕾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