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光,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守安,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伟,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古西居委会古城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彬的继承人):王显英,女,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政府家属院。系原审原告马彬之母。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彬的继承人):袁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审原告马彬之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彬的继承人):马浩琪,男,200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原审原告马彬之子。
法定代理人:袁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浩琪之母,原审原告马彬之妻。共同
委托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书光因与被上诉人马守安、刘志伟、王显英、袁某、马浩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书光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书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书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上诉人刘书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杜亚莉
审判员 刘长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