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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678号

上诉人××幼儿园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幼儿园,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幼儿园。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

上诉人××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幼儿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幼儿园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上诉人××幼儿园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幼儿园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