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幼儿园。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
上诉人××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幼儿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幼儿园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上诉人××幼儿园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幼儿园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幼儿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