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茂菱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宏泰木业厂。
诉讼代表人:张剑虹。
上诉人苏州茂菱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买卖合同,被告所在地和履行地均在苏州吴江市内,为了查明事实和方便诉讼,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模板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违约: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以法律诉讼形式解决。诉讼地在嘉善县人民法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