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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180号

嘉善宏泰木业厂与苏州茂菱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茂菱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宏泰木业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茂菱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宏泰木业厂。

诉讼代表人:张剑虹。

上诉人苏州茂菱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0)嘉善商初字第8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买卖合同,被告所在地和履行地均在苏州吴江市内,为了查明事实和方便诉讼,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模板购销合同》第五条约定:“违约: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以法律诉讼形式解决。诉讼地在嘉善县人民法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