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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185号

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清洁有限公司,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律师。

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