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律师。
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清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瑞琳(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