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27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诉讼代表人池万松。委托代理人戴文洁。被告池育松。被告郑文华。被告林凤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与被告池育松、郑文华、林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场桥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