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张智峰。被告洪涛。
原告张智峰诉被告洪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智峰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张智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