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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栖执字第1102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衣勇,袁成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栖执字第1102申请执行人衣勇,男,栖霞市迎宾路78号被执行人袁成义,男,栖霞市鑫源果蔬职工申请执行人衣勇与被执行人袁成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30日作出的(2007)栖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立案前已达成协议并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栖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彩波

审判员  徐福洲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国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