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259号
原告:郑作仁。
委托代理人:郑庆福。
被告:瑞安市飞云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
委托代理人:胡奎、陈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作仁与被告瑞安市飞云江农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作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未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葛建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