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苏行监字第03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骆文祥等12人(名单附后)。申请再审人骆文祥等12人诉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煤炭工业公司实施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一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通中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驳回骆文祥等12人的起诉。骆文祥等12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苏行终字第006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骆文祥等12人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文祥等12人申请再审称,《会议纪要》系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申请人诉《会议纪要》应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审查《会议纪要》内容的合法性。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06年5月1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市煤炭工业公司实施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南通市煤炭工业公司原为行政性公司,1988年4月经市政府批准为经济实体,但其行政管理职能、经费渠道等未作相应变动。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该公司的特殊情况,参照通政办发(2002)94号《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南通市煤炭工业公司相关人员规定了退休、工资、福利、保险等具体政策。《会议纪要》同时明确了南通市煤炭工业公司改革后承担的工作职能以及南通市发改委对本市煤炭工业公司的监管职能等。骆文祥等12人认为,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会议纪要》有关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对《会议纪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审查,并给予其《会议纪要》规定的南通市煤炭工业公司相关人员的待遇。
本院认为,南通市人民政府依据通政发(2002)94号《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南通市煤炭公司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系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中相关问题作出的政策性规定,并非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骆文祥等12人诉请法院审查《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申请再审人骆文祥等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骆文祥等人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 静
审 判 员 钱志明
代理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 宁附申请再审人名单1、骆文祥,男,1939年10月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34幢207室。2、马国友,男,1944年5月2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123幢106室。3、王振华,男,1940年11月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姚港路19号。4、季鑫,男,1936年3月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新建路新村50幢103室。5、彭朝冲,男,1946年3月2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44幢405室。6、董建明,男,1949年9月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63幢307室。7、龚汉声,男,1938年11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104幢502室。8、丁安利,男,1934年3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京市白下区西九儿园33号。9、冯雄,男,1937年8月3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5幢310室。10、范永伦,男,1934年9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姚港路9号。11、李永山,男,1942年7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19号。12、马三银,男,1943年1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115幢302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