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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599号

朱人娥与徐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礼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程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