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礼武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程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