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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5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楚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黄某某,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5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铧,马某国),男,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楚某,女,因本案于2009年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楚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28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某某及原审被告人楚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288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正  茂

审判员 杨  爱  云

审判员 周  祖  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泽铃(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