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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民初字第00292号

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与田新平、田新柱、柯希华、李仕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0-11-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田新平,田新柱,柯希华,李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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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魏世林,系校长。被告田新平,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新柱,男,汉族,农民。被告柯希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仕林,男,汉族,干部。

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与被告田新平、田新柱、柯希华、李仕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于2010年11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为他们已经和解,被告不再阻挡施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撤回对���告田新平、田新柱、柯希华、李仕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