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山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魏世林,系校长。被告田新平,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新柱,男,汉族,农民。被告柯希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仕林,男,汉族,干部。
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与被告田新平、田新柱、柯希华、李仕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于2010年11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为他们已经和解,被告不再阻挡施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阳县色河铺镇初级中学撤回对���告田新平、田新柱、柯希华、李仕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