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731号原告韩高胜。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韩胜国。被告邵丽华。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高胜与被告韩胜国、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高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昕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